□葉祝頤
  12月23日,第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開幕,會議首次審議《行政訴訟法修正案(草案)》。行政訴訟法是我國三大訴訟法中最後修訂的,而且它是一部“民告官法”。該法實施23年以來,“民告官”之路走得並不順暢,實踐過程中存在立案難、審理難、執行難三大“頑疾”。最高法某法官曾坦言:“縣法院審不了縣政府”成為普遍現象,基層法院的汽車貸款一審功能幾乎形同虛設。
  修訂《行政訴訟法》,給政府違法行政戴上緊箍咒,掃清“民告官”立案難、審理難、執行難的法律障礙,無疑很有必要。但換個角度看,“民告官”官司立案難、審理難特別是執行難,除了法律不健全以外,更重要的原因在於,不少“民告官”官司背後閃動著權力的魅影,由於地方和部門保護主義作膠原蛋白怪,權力干預法院依法辦案的情況屢見不鮮。
  法院雖然具有獨立審判權與執行權,但在現實制度語境下,法院的人財物配備都有求於地方政府。對於涉及政府的案件,法院不願立案,不敢秉公審理,即便依法判決了,也不敢強制執行。因此,除了完債務整合善《行政訴訟法》以外,關鍵要斬斷非法干預法院辦案的權力黑手,把權力關進法律制度的籠子。
  為了打破法院對民告官案件“執行難”的僵局,不少地方都在想辦法,此前不少地方法院還掀起負債整合了“反規避執行風暴”。有的地方還對執行難的民告官案件實行“一把手包案制”。河南商丘、駐馬店、信陽等市的市委書記自發承包執行難案件,結果市委書記承包執行難案件,效果立竿見影。毋庸置疑,市委書記“包案”執行,對於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,減輕法院的執行阻力起了重要作用,但這並非法院執行案件的正常路徑。領導給下屬“打招呼”、“下命令”,執行幾個有代表性的民告官案件倒還可以。面對那麼多難啃的機關老賴骨頭,領導不可能一一包辦。事實上,除了領導親自過問、督促的案子以外,許多民告官案件成了爛尾新聞。何況,領導干預法院辦案本身也不合法。
  治病先要探源,權力干擾造成的“民情趣用品告官”立案難、審理難、執行難,到底難在何處?從長遠來看,讓法院人財物獨立,預算單列,擺脫政府的束縛,執行民告官案件,真正做到鐵面無私,應是治本之策。讓人欣慰的是,《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》已明確:推動省以下地方法院人財物統一管理,確保依法獨立公正行使審判權檢察權。這一原則性的規定為解決“三難”埋下了伏筆。但是,法院人財物獨立、預算單列,需要一個不短的過程。在法院人財物尚未獨立的現實語境下,加強權力約束,減少權力對法院辦案的干擾,督促政府遵紀守法、依法行政,也是現實選擇。  (原標題:打破民告官“三難”要消解權力磁場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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